发新话题
打印

垂钓者触电身亡谁来赔

垂钓者触电身亡谁来赔

兰溪市民陈某到一鱼塘钓鱼,不幸触碰鱼塘上方的高压电线,导致触电身亡。事后,为经济赔偿问题,死者家属把电力部门和鱼塘老板等告到了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补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43万余元。【案 情】 2005年9月24日上午,兰溪市民陈某与他人一起到该市峰登特种水产养殖场钓鱼。陈某站在5号塘北边塘塍上钓鱼,该塘的上空有3根10kV高压线。钓鱼过程中,陈某伙伴的鱼竿碰到高压线后被电击倒。陈某走过去问有没有关系,并从鱼塘里捞起伙伴的鱼竿后往回走。此时,鱼竿再次碰到高压线,陈某被电击中后跌入鱼塘。附近垂钓者当即把陈某拉上岸,并用车送往兰溪市人民医院抢救。途中遇到接报后赶来的救护车。经医生检查确认,陈某已经死亡。 2006年3月24日,陈某家属向兰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述高压线的产权所有人兰溪市供电局、上述鱼塘的经营者兰溪市峰登特种水产养殖场、上述鱼塘所在土地的租赁人兰溪市特种水产养殖示范园区管理委员会和该鱼塘所属土地的所有人兰溪市上华街道下吴村经济合作社连带赔偿死亡补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43万余元。 兰溪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责任承担主体是电力设施产权人;但对因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是多个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各自的责任。本案中,陈某的出事地点属于车辆、农业机械能到达的地区,即非居民区,高压线离地垂直距离应为5.5米,经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现场测量,三条高压线的高度均未达到此要求,供电局的线路架设不符合标准,故供电局对此损害结果的发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峰登养殖场从事垂钓经营活动,理应给消费者提供一个安全可靠的活动场所,养殖场虽然沿路设有禁示标志,但该标志不足以制止垂钓人持竿在该区域内走动。其允许受害人进入电力设施保护区下的鱼塘钓鱼的过失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陈某明知鱼塘上方架有高压线路,在他人已触电倒地后仍疏忽大意,持鱼竿走动,以致发生事故。自己存在一定过失,应负有一定的责任。 兰溪市特种水产养殖示范园区管理委员会虽是示范园区的出租方,但按照合同约定,其将所租赁的土地改成鱼塘出租是用于特种水产养殖和水产良种繁育,不是垂钓经营,峰登养殖场超出了合同约定。因此,兰溪市特种水产养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对损害发生不承担责任。 下吴村经济合作社既不是电力设施的产权人,也不是示范园区的出租者和垂钓的经营者,仅仅是土地的出租方,与损害行为发生不具有因果关系,故不是承担责任的主体。 据此,兰溪市人民法院判决陈某的死亡赔偿金等合计31万余元,由被告兰溪市供电局赔偿8.8万余元,由兰溪市峰登养殖场赔偿13万余元。另再由兰溪市供电局赔偿精神抚慰金8000元,由兰溪市峰登养殖场赔偿精神抚慰金12000元。 法院判决后,被告兰溪市供电局和兰溪市峰登特种水产养殖场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分别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本案二审有以下几个争议的焦点: 一是案发地是否属于交通困难地区? 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对于10kV高压线的架空离地高度,交通困难地区为4.5米以上,非交通困难地区也不是居民区为5.5米以上。本案中的高压线高度界于4.5米与5.5米之间,因此,高压线所在地是不是交通困难地区就成了关键。供电局认为,高压线架在距离机耕路15米的、与机耕路平行的水面上方,车辆和农业机械不能到达,属于交通困难地区。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事发地距离兰溪市区仅4公里左右,鱼塘座落在46省道旁,与46省道有机耕路相连,虽然不是居民区,但也不属于交通困难地区。因此,电力部门的上述高压线架设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二是死者是否私自钓鱼? 二审中,养殖场称,死者那天来钓鱼时事先并没有与经营者接洽,是在经营者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到5号鱼塘垂钓的。5号鱼塘专门用于鱼苗良种繁育,不用于垂钓经营。而且,5号塘的入口处设有“线路附近,禁止垂钓”的禁示牌。作为经营者无论从自身利益考虑还是从保护钓鱼客安全的角度出发,都不会让人到5号塘钓鱼。二审法院认为,事发当天养殖场有5名工作人员在现场管理,因此,对养殖场关于受害人未经许可悄悄进场垂钓的说法不予采信。 三是园区管委会是否有责任? 供电局在上诉中提出,按照电力法规规定,高压线保护区下禁止挖田改塘,但园区管委会从下吴村租来土地后,在高压线下挖田改塘,并将之出租给养殖场,其行为违反了电力法规。示范园区的用途只限于特种水产养殖和水产良种繁育,但养殖场却改变经营项目开展有偿垂钓活动,对此,园区管委会未予制止。因此,园区管委会对受害人的死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园区管委会辩称,在建立示范园区之前,其向供电局打过两个报告,事实上,整个示范园区的电力设施也都是供电局负责施工的。而且,电力部门也直接从上述高压线上为示范园区接电。因此,其在这过程中没有过错。而且其将鱼塘发包给养殖场,属于物的承包,而非经营权的承包,其对养殖场的经营活动没有监督的权利和义务。而且,养殖场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其与养殖场之间也不存在隶属关系。因此,养殖场在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事故应自行承担。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园区管委会出租鱼塘时规定只限于特种水产养殖和水产良种繁育,不包括垂钓经营。养殖场的行为超出了合同约定。关于供电局提出园区管委会在高压线下挖田改塘问题,由于供电局未提供证据证明,故不予采信。因此,园区管委会对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不承担责任。 据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http://www.ccfishery.com 看水产网
http://bbs.ccfishery.com  看水产交易社区:水产圈内交易中心

TOP

发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