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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健康养殖药物使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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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标准等同采用了NY5071-2002《渔用药物使用准则》,NY5070—2002《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本标准增加了禁用药物,渔药残留限量按出口最高标准。
  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水产养殖药物使用规定
1.
  本标准规定了规定了禁用药物、常用外用药物和渔用药物的使用基本原则及使用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性水产养殖中的管理及病害防治的渔药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NY 5071-2001 无公害食品 渔用药物使用准则
  NY 5070-2001 无公害食品 水产品中鱼药残留限量
  NY 5072-2001 无公害食品 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
3. 水产养殖用药
3.1 水产养殖外用渔药及使用方法
水产养殖中外用渔药及使用方法见表1
1 外用鱼药及使用方法
3.2 水产养殖禁用药物
  水产养殖禁用药物见表2
              表2 水产养殖禁用药物
3.3 水产品中鱼药残留限量(含不得检出
  水产品中鱼药残留限量(含不得检出)见表3
   3 水产品中鱼药残留限量(含不得检出
3.4 常用渔药休药期
  常用渔药休药期及适用对象见表4
   4 常用渔药休药期及适用对象  
4 渔药使用基本原则
  渔药使用基本原则按NY5071标准执行。使用未列入本标准内的药物、药饵,需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成份检测报告。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
A1 渔用配合饲料的安全限量。
A2 水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
水产养殖外用渔药及使用方法 1
序号 药品、药物名称 主要防治对象及功能 用法与用量
1
硫酸铜(蓝矾、胆矾、石胆) 纤毛虫、鞭毛虫等寄生性原虫病 浸浴:淡水810g/m315min30min 纤毛虫、鞭毛虫等寄生性原虫病 全池泼洒:淡水0.50.7g/m3,海水1.0g/m3
2
甲醛(福尔马林) 纤毛虫、鞭毛虫等寄生性原虫病 浸浴:淡水100g/m30.5h3.0h,海水250500g/m310min20min 纤毛虫、鞭毛虫、贝尼登虫等寄生性原虫病 全池泼洒:1030g/m3
3
敌百虫(90%晶体) 甲壳类、蠕虫等寄生性鱼病 全池泼洒0.30.5g/m3
4
漂白粉 微生物疾病;如皮肤溃疡病、烂鳃病、出血病等 全池泼洒1.02.0g/m3
5
二氯异氰尿酸钠(有效氯55%以上) 微生物疾病;如皮肤溃疡病、烂鳃病、出血病等 全池泼洒0.30.6g/m3
6
三氯异氰尿酸(有效氯80%以上) 微生物疾病;如皮肤溃疡病、烂鳃病、出血病等 全池泼洒0.10.5g/m3
7
二氧化氯 微生物疾病; 如皮肤溃疡病、烂鳃病、出血病等 全池泼洒0.30.6g/m3
8
溴氯海因 杀灭细菌、病毒 预防0.15g/m3,治疗0.3g/m3
9
二溴海因 杀灭细菌、病毒 0.15—0.3g/m3
10
聚维酮碘 对各种病毒、细菌、真菌都有极强的杀灭作用 防治0.2g/m3/20天,治疗0.4g/m3连用二次
11
复合季铵盐 对细菌、霉菌、真菌及病毒有较强的杀灭作用 清塘消毒1.5g/m3,水体消毒0.3g/m3,防治0.3g/m3,治疗0.5g/m3
12
纳米碘 能改良水质,促进生长 0.2-0.4g/m3
13
有益菌生物制剂 改良水质 0.25—0.5g/m3
14
沸石粉 改良水质,增氧 10g/m3
15
生石灰 杀菌,消毒 清塘时用量300—500g/m3
16
茶子饼 清野,消毒 清塘时用量15—20g/m3

17 茶皂素 清野,消毒 清塘时用量1-2g/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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