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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水养殖保险有哪些内容?
(1)淡水养殖保险责任与期限
淡水养殖是人类利用淡水水域进行人工养殖,通过水生动物利用水体空间,发挥生物再生产潜力,为人类提供比在纯自然状态下多得多的产品,是人类利用自然,改造自然的工程之一。从淡水养殖面临的主要风险来看,有洪水造成决堤,高温低气压造成养殖水域缺氧,养殖对象自身的各种疾病,外来污染水源流入;他人故意投毒或偷盗、哄抢等,这些风险一旦发生,轻则影响养殖效益,重则造成家破人亡。为了促进淡水养殖的发展,支持国营、集体企业、个人或联户大胆从事淡水养殖生产,为城乡人民提供更多的水产营养食品,丰富菜蓝子,保险公司目前已在全国许多淡水养殖水域都开办了相应的险种,努力为养殖经营者解除灾害的后顾之忧.
根据当前的保险手段与技术,淡水养殖保险合同主要承担以下几项责任:
①流失责任:主要是指因自然灾害或非人为方面的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流失引起的损失。如台风、暴雨,洪水造成养殖堤坝或围网的决口,或漫堤漫网造成养殖对象的流失。②死亡责任:就是因恶劣的自然气候或意外事故造成养殖对象的死亡。1)缺氧池塘死亡。指在高温低气压的恶劣气候条件下,造成水中含氧量下降,不能满足养殖对象对水中溶解氧的需要而死亡。2)疾病死亡:因养殖对象患各种疾病经施救无效引起的死亡。从全国看,目前还没有承担这种责任的淡水养殖保险条款,因为这项责任与养殖者的防治管理水平有着直接的关系,也就是说,通过人力是可以将这项风险的影响降到最低限度的。3)他人投毒造成死亡。主要指第三者的蓄意损害,如投放有毒物质或爆炸造成养殖对象的死亡。4)外来水源流入造成的死亡.主要指附近农田含农药成份的水质或其他有毒水源在不可抗力情况下流入养殖池塘造成的死亡,也有的条款把此项责任列入除外责任。
淡水养殖保险的责任期限一般为一年,也有的条款将养殖对象的一个生长周期作为保险期限。
(2)淡水养殖保险金额
淡水养殖保险。由于各地的自然条件,经济条件,饲养管理水平不一样。所以,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不尽相同,但总的原则是不能出现超保而引起道德风险,要以被保险人的可保利益为最高限额,否则就会出现保户不精心饲养,甚至人为制造事故图谋保险赔款的现象。因此,要求保险人在掌握市场供求变化、季节差异等规律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保险金额,最好让被保险人自保一部分。
确定保险金额的一般技术要求:
第一,要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注意掌握水产养殖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以及养殖成本的投入情况,这样才能为合理确定保险金额打下基础。第二,就一个地区而言,养殖成本的投入差别较大,承保时应采用略低于社会平均成本的金额作为保险金额。第三,应以保障被保险人的基本生产得到恢复为原则,也就是说,当被保险人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责任造成损失后,通过保险被偿能够恢复简单再生产。第四,在淡水养殖保险中,一般不宜保养殖产品的产值,因为淡水养殖本身受自然灾害和养殖管理技术水平的影响很大。经营的稳定性较差,还受到消费需求的制约,很难确定被保险人的最大保险利益。在淡水养殖保险中,采取保成本的作法有其现实的适应性,因为既能保障被保险人最基本的生产经营的恢复,又能避开淡水养殖产品销售市场价格变化的因素,还便于保险人根据养殖成本的投入规律,正确计算出保险标的在不同生长期出险所造成的养殖成本的损失,使理赔趋于相对合理。如要保产量,最好以过去3—5年的平均亩产量为依据,赔偿不要采取比例赔付的方式,而要实行差额补偿的方法,也就是说,只要最终亩产达到或超过了保额,就不构成赔偿责任,如低于亩保额,补偿其差额部分。
(3)淡水养殖保险费率
淡水养殖保险费率的厘订与其他财产保险一样,主要依据承保灾害在一定时期内的发生机率和灾害约平均损失率来确定承保期内灾害的损失率,在此基础上,加上一定的稳定系数和营业费用率构成了淡水养殖保险的收费费率。